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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紫砂文化研究会

 

          2008年3月23日下午3点,广州紫砂文化研究会在广州东风公园的一间画廊内举办筹备成立大会,主管单位广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专职副主席陈春盛、广州市民政局的刘国俭、曾爱国、黄少碧等领导出席了筹备成立大会。大会通过了《广州紫砂文化研究会章程》、会费标准等议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段起来为会长。该会是广州地区第一家经民政部门批准筹备成立的研究紫砂文化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会员由文化界、收藏界和紫砂工艺师等方面的紫砂爱好者组成,目的是宣扬紫砂文化知识,引导正确使用、收藏紫砂工艺,宏扬中华传统文化特色艺术。

(黄芸)

 

广州紫砂文化研究会第一届理事名单 

 
段起来、王大伟、苏冠华、巫海英、何燕清、谢立文
罗宇光、陈伟东、郝建林、黄艺麟、吴国球、萧志坚
王海燕、林富春、陈伟雄、巫锐军、周杰雄、蓝俊丁
谷健春、黄健洲、刘裕坚
广州博雅经典艺术砂岩装饰——冼绍祥

会 长段起来

副会长:王大伟、苏冠华、巫海英、何燕清 
                 谢立文、罗宇光、陈伟东、郝建林

秘书长:巫海英(兼)

副秘书长:杨慧峰

 

 

广州紫砂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广州紫砂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广州市研究、鉴赏、推广紫砂文化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紫砂文化在广州的影响;为会员提供服务,组织会员进行研究、鉴赏、推广紫砂文化。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州大道北199号东风公园西门之二,邮编: 510075,
 电话:8706222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1、组织会员进行紫砂文化的研讨;
2、开展紫砂文化培训班,传播紫砂文化;
3、举办紫砂工艺品展览,为会员交流收藏鉴赏体会提供服务;
4、邀请专家为会员鉴定紫砂工艺品,传授鉴赏方法提供服务;
5、为会员参加紫砂工艺品拍卖会提供服务;
6、为会员提供有关推广紫砂文化进行咨询服务;
7、为会员与紫砂工艺品产地的制作企业和工艺师进行互动交流提供服务;
8、为会员弘扬紫砂文化提供各种服务;
9、为会员提供与紫砂文化相关知识的传授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   个人会员:紫砂工艺品工艺师、收藏家、鉴赏者、爱好者;
(二)   单位会员:紫砂文化艺术的研究机构、紫砂工艺品制作企业(工作室)、紫砂工艺品推广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参加本会活动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会员之间做到“团结、互助、和睦、诚信、钻研”。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两名会员了解并推荐;
(三)   经理事会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员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籍费、年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如有特殊情况,可暂停交年费,同时暂停参加本会活动,保留会籍,恢复交年费即可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设顾问一批,邀请国家级和省级的紫砂工艺师,高级工艺师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宗旨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加理事;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历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届满后,担任本会永远名誉会长、永远名誉副会长荣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副会长中委任常务副会长并授权工作。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组织本会各项工作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籍费、年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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