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条件才能构成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的条件主要包括:
1. 协议离婚 :
双方必须自愿离婚,不存在强迫或欺诈行为。
双方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2. 诉讼离婚 :
夫妻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并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 特殊规定 :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女方提出离婚请求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以上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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